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第263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
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六机关规定》第2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改成“被告人”才对。
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选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
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
【陷阱分析】本题ACD三个选项的考法都取之于真题,如果真题做好了,这三个选项应该能轻松拿下。另外注意A选项的后半句,并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题B选项是这次重要修改点,要准确把握。其实,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刑诉学的好不好,就看你掌握刑诉中的“应当”或“可以”好不好。
D选项考查的点已经被变换着考查。如审判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都出现在过真题中。
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而且本来就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范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是正确的做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陷阱分析】本题结合简易程序考查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掌握了刑诉法第15条就能答对题目,相对简单。
依据《高检规则》第2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及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知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题,A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C项描述的是紧急避险,说明丙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所以AC都属于检察长决定的情况,故当选。B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所以B项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也不当选。D项经补充侦查,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属于前述《高检规则》第286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由检察院委员会决定,故不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决定主体。
正确解答本题还必须结合刑法知识。属于轻伤还是属于轻微伤是判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依据。
特别要注意本题D选项,按照《检察院规则》,此项属于程序倒流的情形,并且在真题中多次给予考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此做了修改,相信此点必将成为2012年的重要命题点。
该题要求考生运用一定的诉讼理论知识进行判断。《刑诉解释》第221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做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高检规则》第439条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本题考查被告人拒绝辩护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所以A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所以,B选项错误。第3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第4款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故D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6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法庭辩论、审限问题。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2条、第21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