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机关、学校、部队及学术研究等单位的附属工厂(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道、航运、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3)自来水厂用电、工业试验用电。
(4)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5)乡镇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用电。
(6)农、林、牧、渔业中属于加工性质的用电。
根据原水电部、国家物价局[1987]水电财字第163号文,《关于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电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贫困县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不含粮食加工厂)仍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非贫因县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应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的电价。上述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四等六级制,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
仍执行两部制电价计收电费。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执行趸售电价,即趸售电价是电力趸售单位与趸购转售单位的结算电价。
(1)用电结构分析,根据各种用电分类售电构成比与同期对比的变化进行分析;
(2)单价分析,根据各种用电分类单价与同期对比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
(3)用电结构与单价综合分析,既考虑用电结构变化,又考虑分类单价变化对售电平均单价影响的综合分析;
(4)电费构成分析,电量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峰谷增收电费与同期对比分析;
(5)对重点行业、重点客户售电单价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