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承租国营小型企业的个人或集体,必须按租赁经营合同的规定,按期交付应缴租金,租金由从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承租方收入中支付。承租方欠交租金时,应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承租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