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旅客携运的枪支及其仿真品、弹药的,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B.
司法机关和军队政法部门携运属于物证的枪支、弹药、的,应当告知不得作为随身行李物品运输,并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C.
外方警卫人员执行警卫任务随身携带的,需有中方警卫人员陪同或由民航局公安局通报,检查核对后,登记放行
D.
中、外体育代表团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托运支、弹药出境的,应当核查办公厅警卫局批准文件、《携运许可证》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同意承运证明后,正常检查后登记放行
E.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必须事先报办公厅警卫局批准,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