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一: 2x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乙公司购入一台机器设备,购买价款为4 000万元。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从第二年起,每年末12月31日支付设备款1 000万元。截至2x23年12月31日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已知甲公司实际利率为6%,(P/A, 6%,4) =3. 4654。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甲公司确认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同时,甲公司用该设备为其联营企业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
资料二: 2x20年6月30日,丙公司由于连年亏损,无法偿还丁公司已到期的欠款。该款项系丙公司于2x18年5月1日借入的,期限为2年,本金4000万元,年利率为5%,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甲公司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并赔偿损失200万元。至2x2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甲公司预计很可能败诉,偿还全部债务和损失130万元。
资料三: 2x21年1月1日,法院做出判决,要求甲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并赔偿丁公司150万元损失费。甲公司拿其抵押的机器设备抵债,其余用银行存款偿还。还债当日,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甲公司估计很可能收不回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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