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琴,因此也未作答复。2010年1月,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落户到本地。问题: 判决之后,明富、明贵、王小兰在3个月内均未向支付赡养费,于是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然而5天后的一个晚上,想喝水从床上拿放在桌上的暖瓶时一头栽到地上,导致脑出血死亡。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其执行程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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