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中以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比重下降,加上海上运输时间的缩短,使用具有流通性的提单很不方便,如货物先到而未收到提单影响货物顺利交接,所以在海上运输中仿效空运和陆运的做法,开始使用提单以外的单证,即不可转让运输单据或货运单。这些单证既不属于物权凭证,也不能转让,仅作为货物在目的港交接的凭据。如果持有人将该单据转让,该单据对新的持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