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聘用的人员,聘用期间,不转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收回责任田;聘用期满解聘的,可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6年以下的(含6年)每满一年除发给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额的生活补助费;7年以上的,从第7年起,每满一年加发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对于中途解聘人员,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触犯刑律被处以刑事处罚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