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密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更好地发挥国家金库的执行作用和监督作用,根据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18条规定,对预算资金拨付和转拨使用的凭证作出规定。主要是财政部门拨付给异地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异地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继续使用银行信汇或电汇凭证办理拨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