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特点表现为:(1)技术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2)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供方和受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供方以掌握科学技术的劳动力为受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如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工程计划、进行工程设计、试车、指导生产、培训技术人员等,并按规定取得报酬。
受方依合同规定检查验收,取得供方提供的工作成果;为供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3)技术服务合同不同于技术许可合同的重要特点是:供方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而非享有工业产权或保密性的技术。各国法律将技术服务合同分成不同的类别,大体上可以归纳为技术咨询合同、承担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计划或方案、进行设计、制图等技术服务的合同、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合同、担任监理技师的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由于国际咨询合同是国际技术服务合同的一种常见的、主要的方式,所以,有时会有国际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