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仅审核提交的单据,除此别无它责。即使单据签字符合原始签字,开证行申请人仍可在通知行/议付行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姓名。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开证行应该付款。
B.
就算检验证书确系伪造,但是议付行并没有责任核验签字的真伪,它只是善意地做了议付,并不知道存在伪造,因此它有权要求开证行付款。
C.
信用证规定签字将由开证行对照其存档样本进行核验。然而,开出的信用证连最起码的签字人姓名都未指明,这是不符合国际标准银行惯例的,国际商会不鼓励这样做。因此拒付理由不成立。
D.
鉴于信用证的条款,如果检验证书上的签字确与开证行存档不符,则开证行拒付是正当的。议付行行如果选择议付这样的信用证应自担风险,除非保留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