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出口商 A 向进口商 B 出口食品 100 箱,使用 CFR 价格条款,付款条款为 D/P 即期,出运货物并发送装运通知后,向某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交单,由其指定代收行,此后出口商一直没有收到货款,却收到进口商的 E-mail, 进口商称货物拆箱后发现部分箱子的食品因串味而变质,要求降价 50% ,出口商与托收行交涉,银行告因为不是信用证,银行没有过失,出口商只得同意减价 50% ,试问出口商和银行的做法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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