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马某、孙某3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3方拟订了公司章程:(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马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孙某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3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A公司为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于20×6年2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上经全体股东表决权的70.66%通过,决定吸收合并B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同年2月18日通知了甲、乙、丙、丁4位债权人,并于2月2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3月16日甲、乙、丙3位债权人均向A公司提出的要求,A公司按照规定向甲、乙债权人清偿了债务,向丙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4月11日丁债权人也向A公司提出的要求,A公司对丁债权人既未,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20×5年5月8日,A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有关的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有关公司的责任以及股东的义务与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