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S 进出口公司向某国M公司以CFR的价格条款发运了一批出口货物。M公司收到这批货物后给S公司来函称,他们把集装箱打开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纸箱大部分没有系打捆带,有的纸箱甚至没有封口,以致相当数量的货物短少。M公司为此向S公司提出索赔。 收到M公司的这份传真以后,S公司立即给M公司回电,要求他们在处理这批货物之前,一定要做到以下三点:(1)迅速与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取得联系,让他们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清点这批货物,然后再根据开集装箱检查的实际情况写出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2)迅速与保险人或保险人代理取得联系,让他们立即派人查看现场,也写出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3)收货人自己也要出具一份包括照片在内的货损详细清单,并与上述证明文件一起立即寄达S公司。 令人遗憾的是,M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做。他们在三四个月之后才给S公司寄来了一些货损的照片以及一份由目的港转运装载该货物集装箱的卡车司机签发的一份证明材料,仅依据这两份材料向S公司提出索赔。而在此之前,M公司在没有经过发货人、承运人和保险人任何一方授意或许可的前提下,就私自将这批受损的货物推销出去了。 问:S公司是否要承担货物短少的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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