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11月1日至19日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并于1986年12月开始生效。该公约在修改《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的基础上制定,扩大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范围,使过去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发展为今天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还采用了“事故制度”及超额递减的“金额制度”,并以特别提款权作为计算单位,以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确定的总吨位为计算责任限额的吨位。中国虽未加入本公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则是参照本公约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