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私营企业必须依法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编制会计报表。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办法》对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工资管理,成本及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等事项作了全面规定。还规定对私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保障《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