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特别留置权名词解释: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留置权。民法学上将依物权留置权章的规定而成立的留置权视为一般意义上的留置权,而依其他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则为特别留置权。此类留置权有的规定于物权编其他各章,有的规定于民法其他各编,有的规定于其他法律。其名称各国立法例也不一致,如瑞士民法称为“法定抵押权”、日本民法称为“先取特权”、德国民法则在债权中附以法律上质权的名称,如《德国民法典》第559条的“出租人的质权”、7条的“承揽人的质权”、704条的“旅店主的质权”等。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其消灭原因,有另予特别规定的,也有无特别规定的,除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外,其他一概准用一般留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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