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记成立的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社团法人。
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基础管理;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安、消防及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效益。
应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时,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社会化;
(2)专业化;
(3)企业化;
(4)市场化。
1990年,由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微福利房住宅小区—莲花二村实施综合一体化物业管理。
出租的居住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管理、服务。
1993年,由深圳市住宅局主持,在住宅局所属莲花物业管理公司、万厦居业公司、大众物业管理公司中,对莲花北、景田西两住宅小区实施邀请招投标活动。
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其住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深圳市“东湖丽苑”商品住宅小区。由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