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对适当履行的理解问题。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适当履行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本题A选项中,甲为连带债务人,其只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份额,不为适当履行。B选项所约定的债务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托第三人履行,为履行主体不合格,不为适当履行。C选项因债权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向清算组履行为适当履行。D选项所委托的事项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债务人转托17岁的大学生代为办理,应认为履行主体不适当,不为适当履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方式、履行费用问题。当事人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的,应依照习惯确定。在向商场购买大型家具的履行方式的习惯问题上,一般采取送货上门方式,表明商场负有送货上门的义务。同时依照《合同法》规定,履行费用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代为履行的问题。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该第三人不是债务主体,而是履行主体。本题C选项不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问题,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履行主体为债务人本身。本题D选项中,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其本身的法定义务,不为代为履行。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涉及连带债务人之一承担全部责任以后的追偿问题。在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承担按份责任不是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本题涉及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能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债务的内容,而是属于附随义务的内容,但是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债务的核心要素(如标的、价格)的确定是密切相关的,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也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物是名贵宝马,卖方的债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对该名贵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可成立买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本题涉及合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如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功能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故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部分履行合同并未约定,应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分期履行要求债权人承担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问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了该债的关系,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在代为履行中,代为履行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代为履行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是难点,对此应区分谁与谁之间达成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般为债务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为代为履行,因为法律禁止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如果是金钱债务,通常为债务承担,本题中甲丙达成协议转移金钱债务,取得债权人之同意,故为债务承担。甲脱离了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无权请求甲清偿5万元。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履行地点,故B选项表述正确,ACD选项均不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