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2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