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涉及姓名权的侵权行为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不适用人的姓名的行为、盗用人姓名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杨大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原告肖韦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广告,虽然其动机是为了与原告开玩笑,但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用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作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更好地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本题涉及侵害肖像权的问题。侵害肖像权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故本题中刘某、张某和兰星香皂厂均为侵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D。
丁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适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甲对于"生命的礼赞"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故侵害了甲的著作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本题涉及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害问题,甲将自己的写真集贴到博客上,是对自己隐私的处分行为,博客属于公开信息,故乙进入甲的博客不属于侵害甲的隐私权的行为。乙将甲的写真集贴到自己的博客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也未丑化甲的肖像,所以也不构成侵害甲的肖像权。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D。
本题涉及侵害名誉权问题。甲编造乙当坐台小姐并外出卖淫的谣言,并将其贴在BBS上,侵害了乙的名誉权,甲为侵权人。丙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丙不为侵权行为人。小报报社未经核实便在小报报纸上刊登此文,侵害了乙的名誉权,小报报社为侵权行为人。BBS作为网络运营商,只有在权利人指出侵权事实以后不停止侵害才构成侵权,因权利人乙未向BBS指出侵权事实,因此BBS不构成侵权人。对于乙的名誉侵权,本题中侵权人为甲和小报报社,BBS以乙未曾向其指出侵权事实而主张抗辩能够成立。小报报社刊登此文后,使乙身心遭受摧残,构成后果严重,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至于甲与小报报社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甲与小报报社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本题涉及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的问题。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本题中,甲是为报道而使用肖像,故不为侵害肖像权,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存在甲和报社共同侵权的问题,故B、C选项错误。报社错用了丙的照片,并且导致乙、丙有不正当关系的议论,侵害了丙的名誉权,丙可以要求报社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照相馆对该照片享有著作权,小丽对照片享有肖像权。出版社和制药厂未经同意,出卖照片并用于广告,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