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则是一种双务合同,经由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合同一经订立,除非是合同中约定的解约事项发生,否则双方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仓单的效力:①受领保管物的效力;②转移保管物的效力
以损害赔偿为代价.《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该条只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该项权利,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此为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
该项约定表明定作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联运合同:就是联合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若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只能依特别指示的价格出售,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负担交易费用的义务.3.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所发生的义务4.保管义务.5.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6.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的义务.
①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②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③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④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⑤容忍义务;⑥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特征为:①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②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③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④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⑤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特征:①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②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③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④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包括: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